以案释法案例(二)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刘家大坡村擅自设立无线电视台案
发布日期:2021-09-22 浏览次数: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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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

2013年1月16日,接群众举报,反映岱岳区马庄镇刘家大坡村有非法电视台,里面有非法医药广告、台标。

接举报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多次到马庄镇踩点,于2013年4月2日联合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驻庄镇政府和辖区派出所对马庄镇刘家大坡村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的设台手续,涉嫌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对岱岳区马庄镇刘家大坡村委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全部非法设备。

当事人在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评析

本案中,执法人员先后去了两次马庄镇,但由于没有监测设备,也看到了违法电视台播放的电视广告节目和台标。联系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得到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大力支持,锁定违法电视台位于马庄镇刘家庄大坡村委院内。

三、办案技巧

本案中,锁定村委院内房间东起第二间房间,打开房门

取证是关键之一,联系县文广新局,马庄镇分管副书记、镇派出所说服村委刘光安打开房间,第二核实违法主体,本案刘家大坡村委购买违法设备并把设备安放村委院内。

四、理论探讨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播放医药广告,办案人员联系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检疫局拟彻查此案,但都以违法数额小,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不够,不予立案。

五、思考与分析

在本案中村委会为增加集体收入,不懂法,相信别人,

而不知道触犯了国家法律,建议多宣传文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农村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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