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四)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以案释法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1-09-23 浏览次数: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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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金都网吧)

 

案情摘要:

当事人:泰安市泰山区金都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C7PA9W);《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70902200188)

法定代表人:张启龙

住址:泰山区泰佛路服装学院北沿街楼

现场检查情况:

2019年7月12日9:58分至10:27分,泰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泰安市泰山区金都网吧进行了检查,经对该网吧收费登记系统查检,该网吧在7月5日营业期间涉嫌存在接纳出生于2002年12月的葛某;出生于2003年3月的苏某;出生于2002年4月的马某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涉嫌违规行为,对现场进行了拍摄,对涉嫌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取证,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拍摄时间:2019年7月12日10时16分

拍摄地点:泰安市泰山区金都网吧

拍摄时间:2019年7月12日10时37分

拍摄地点:泰安市泰山区金都网吧                              

拍摄内容:执法人员向金都网吧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

拍摄时间:2019年7月12日10时32分

拍摄地点:泰安市泰山区金都网吧                              

拍摄内容:金都网吧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019年7月12日,经批准对该案按一般程序立案调查。

2019年7月13日,该网吧法定代表人张启龙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其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对现场拍摄的照片签字确认。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于2019年7月13日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如下:当事人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经营的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2019年7月12日9:58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在收费系统查到其网吧在13:55允许出生于2002年12月的葛某进入营业场所,并收取上网资费人民币12元;在13:56允许出生于2003年3月的苏某进入营业场所,并收取上网资费人民币20元;允许出生于2002年4月的马某进入营业场所,并收取上网资费12元的违规事实。

以上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91370900MA3CC7PA9W)、《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370902200188)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私营企业的主体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具备责任能力、经营合法的事实。

2. 法定代表人张启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合法性。

3. 法定代表人张启龙《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及细节的确认。

4.《现场检查笔录》(泰)文检字[2019]第0712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规经营并被执法部门当场查获的事实以及接受调查询问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材料。

5.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网吧外景、内景及正在营业、上网消费者身份信息及上网消费者收费登记记录、当事人签字确认)6张,证明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执法内容、当事人违规事实和取得的证据及其合法性。

《现场检查笔录》(泰)文检字[2019]第0712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启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上网登记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查证属实,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能相互印证,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和具体情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应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文市函〔2010〕458号)第一条: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网吧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属情节严重。经集体讨论,决定拟给予当事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依据《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将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

综上所述,对该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意义:

一是教育警示网吧经营业户,要遵法守法,不做违法违规的事情,否则要受到严肃惩罚;

二是希望社会予以关注,禁止未成年人上网,不要自己的孩子进网吧,大家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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