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试行)
发布日期:2023-01-09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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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试行)》。“十条”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重要论述为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立足于解决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运用的关键点、难点和堵点,系统全面、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是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试行)具体内容:

1.应保尽保、科学保护,不得搞建设性破坏。

2.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3.依法报批,修缮革命文物不得未批先修、边报边修,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类设施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

4.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5.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对外开放,道路通达串联,不得修而不用、一锁了之。

6.正确使用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7.积极履行修缮保护责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任由文物损毁。

8.依法进行革命文物收藏,不得非法买卖。

9.科学合理设计展馆展陈,不得贪大求洋。

10.严谨准确评价革命历史事件、会议、人物,不得任意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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