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240H/2023-001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组配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3-04-17 15:06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实施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本部门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级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非涉密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是:严格遵循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精神,通过网站、刊物、媒体等多种有效形式及时公开文化部门非涉密的政府信息,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文化部门政府信息,提高文化工作透明度,推进科学民主和依法行政,促进政务公开常态化。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主动公开,是指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在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多种有效形式主动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开或发布的有关工作。主动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市文化和旅游局门户网站公布、内部信息刊物公布、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新闻传媒宣传报道或登载等。依申请公开,是指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按有关程序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有关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1.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文化和旅游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各科室各司其职的领导机制;建立以各科室提供基础信息、办公室牵头汇总的信息收集机制;建立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联络员具体落实的信息公开责任机制。

2.按照《指南》和《目录》主动公开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局机关各科室根据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南》和《目录》,按规定程序在政府信息生成和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过上述有效载体和方式,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3.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答复程序

凡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由局办公室受理,经局领导签批后,转由相关科室办理、答复。在此过程中,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4. 落实公文办理程序“五公开”

一是审查公开属性。拟制公文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予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予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先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公文签发后,属于主动公开的,依法及时通过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

二是强化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落实政策解读责任主体,做好相关政策性文件的权威解读工作。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通过网站公布、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政策制定的背景、意义、目的、依据、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标准、期限及文件中的术语释义等应注意的问题和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事项进行细化解读,让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

5. 落实会议办理程序“五公开”

提交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涉及民生事项的文化旅游工作或活动项目议题(附工作或活动方案)前,应邀请有关方面人员进行认证或以公开方式征求意见。议题经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工作或活动方案付诸实施。

四、保障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市文化和旅游局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一项需要不断健全、完善和加强的常态性、基础性工作。必须在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费上常年予以保障:一是组织保障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组织落实,其他各科室密切配合。二是在机构设置上,依托局办公室设立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三是在人员上,局机关各科室要安排以文化旅游信息员为主的专人,经办此项工作。四是在经费上要给予保障,每年以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名义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确保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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