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240H/2018-001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 组配分类 | 文化遗产保护 |

鲁文2018(8)号
各市文广新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通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契机,力争到2020年打造一批叫得响、拿得出的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品牌,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市场主体,聚集一批高层次的创意研发人才,形成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产品研发体系和销售体系,建立起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良性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
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依托馆藏资源,结合自身情况,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开展试点的文化文物单位授权其他企业开发经营,采取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国有文化文物单位充分发掘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促进国有和非国有文化文物单位开展交流合作。
(二)加强全省文化文物资源梳理与共享
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数据,明确全省可供开发资源,并依托可移动文物数据共享平台等渠道面向社会发布,并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推动文化资源社会共享和深度挖掘利用。加快推进数字博物馆、数字图书馆、数字美术馆、数字文化馆建设,实施精品文化文物数字产品和精品展览数字产品推广项目,鼓励开发兼具文化内涵、科技含量、实用价值的数字创意产品,增强体验性和互动性。
(三)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
支持开展试点的文化文物单位采取联合或自主方式,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媒体渠道、社会组织等,开展文化创意产品设计方案征集、创意产品设计比赛,采用众创、众筹等方式,推动产品设计成果转化和应用。结合构建中小学生利用文化场馆学习的长效机制,开发符合青少年群体特点和教育需求的创意产品。推动文化文物单位与文化创意设计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旅游景区等开展合作,瞄准国际标准提升文化创意产品的设计水平,开发具有地域特色、文化品位的文化创意产品。
(四)打造齐鲁文化文物创意品牌
深入实施品牌战略,依托重点文化文物单位和文化企业,培育一批文化文物创意领军单位和产品品牌。建立完善品牌授权机制,在资源、研发、设计、生产等环节,加强对齐鲁地域特色和原创特征的文化创意品牌保护,完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提升品牌的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能力,增强品牌的核心价值、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扩大优秀品牌产品生产销售。
(五)拓宽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
创新文化创意产品营销推广理念、方式和渠道,促进线上线下融合,积极探索发展文化创意产品的电子商务和体验式营销。将文化创意产品纳入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范围。通过重点扶持、连锁经营等形式,支持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保证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展示、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专卖店或代售点,推动其规模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走出去”,参加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义乌)文化产品交易会、海峡两岸 ( 厦门 ) 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 山东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国际文物保护装备博览会、香港国际授权展等重点文化展会。
三、保障措施
(一)创新体制机制
逐步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文物单位评估定级标准和绩效考核范围。文化文物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事企分开的原则,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公益服务分开,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
(二)稳步推进试点示范工作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全省重点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开展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试点。省级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名单由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确定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备案。允许试点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或与社会优秀创意设计团队、企业合作,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推广和销售,利润分成。试点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岗位(简称“创新型岗位”),创新型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试点单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可以兼职到本单位附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涉及的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指导试点单位健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探索将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试点单位要认真落实绩效工资政策,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并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倾斜。
(三)优化发展环境
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对文化创意产品的采购力度。成立山东省文博创意产品开发联盟,探索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益在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合理分配机制。充分发挥专利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完善知识产权申请代理、信息检索、资产评估等相关服务,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提供服务支撑。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进一步强化文化市场监管和执法,不断加大侵权惩处力度,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四)落实完善支持政策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为试点单位提供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业绩奖励。争取将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落实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等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积极推荐将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建设项目纳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服务范围。建立文化创意开发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选择有条件的文化创意开发单位及文化创意开发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以市场化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对接各级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各专业投资基金、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资源,鼓励运营众筹、众扶等方式,拓展经费来源渠道。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重大项目的遴选、确定和实施,培育若干骨干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事业单位纳入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形成特色鲜明、分工合理、重点突出、有序衔接的发展格局。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高端创意研发、经营管理、营销推广人才为重点的文化创意产品人才培养机制。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设计开发纳入各类文化文物人才扶持计划支持范围,进一步畅通国有和民营、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才流动渠道,积极用好用活各类招才引智政策,加快聚合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精尖”文化创意产业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开发企业高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鼓励各类院校、科研院所按文化文物单位资源开发需求开设特色专业,推进文化文物单位资源开发利用人才培养。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在资源开发利用中,制定优惠条件,以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应聘等形式吸引人才加盟。积极参与国内外文化创意设计、营销等研习活动。
(六)加强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文广新、宣传、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物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围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强对推动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推进,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扶持和统计监测等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文化文物单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订本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规划,科学论证,在保证公益文化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利用,使馆藏文化资源在发挥社会效益的同时,取得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各类文化文物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在行业发展研究、标准制定、交流合作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利用工作。
山东省文化厅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山东省文物局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