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以案释法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2023年7月12日15时,根据我局自7月11日起受理的6起山东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泰安某学校北京研学旅游相关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一份该旅行社与泰安某学校家长签订的研学协议书,该协议书签订不规范、不完整,涉嫌违反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执法人员现场对执法过程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提取了协议书1份、保险单打印件1份、研学行程单打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当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配合进一步调查。
2023年7月12日经领导批准法制部门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按普通程序立案。
2023年7月18日9时,山东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我局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提供了由其签字确认的北京研学游行程单各1份、研学课程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10时46分调查询问结束。执法人员给山东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7月21日该旅行社提供了《关于某某中学的情况协商结果说明》及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付款凭证。2023年8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如下:山东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泰安某某中学家长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缺少《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载明的事项:(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五)……….及其标准;(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以上违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泰文综检(勘)字[2023]0712-1,泰文综检(勘)字[2023]0712-2)1份、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调查询问通知书(泰文综调通字[2023]0712)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山东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信息及经营资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合法性。
4、泰安某中学参加山东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2023年7月8日至7月12日北京研学游行程单1份、研学课程1份、山东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泰安某某中学家长签订的研学协议书一份,证明山东某某国际旅行社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事实证明。
5、山东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经理常某某的受委托身份。
6、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确认。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查证属实,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能相互印证,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和具体情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作为组团社,与泰安某某中学(老校区)家长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完整不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五)……….及其标准;(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山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条“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年内初次发现;未载明事项为1-3项的;未因未载明此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罚款”的规定。
综上,对该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部分事项的行为已作出责令改正,现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五千元(5000元)。
该案的意义:
假日期间,研学旅行形成了热潮,但也引发了一系列乱象。本案是研学游纠纷中较为普遍的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对于广大学生及家长在研学旅行中,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教育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