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发布日期:2021-05-14 浏览次数: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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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

单位

办事

指南

1

营业执照

1.旅行社设立许可

3700000122038

2.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37000001220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

身份证明

1.导游证核发

3700000104701

2.旅行社设立许可

3700000122038

3.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37000001220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5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安部门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专业人员资格证明

导游证核发

3700000104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文化和旅游部

专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4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旅行社设立许可3700000122038

 

2.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37000001220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管部门

场所合法使用合同

5

劳务合同

1.导游证核发

3700000104701

2.旅行社设立许可

3700000122038

3.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3700000122037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4号局令)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劳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明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3700000122037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商务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

身份证明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3700000132017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到泰安市泰山大街337号泰山国际会展中心二楼东厅E16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538-8538123

8

办公场地证明

1.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

3700000132005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3700000132017

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六)办公场地证明;(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到泰安市泰山大街337号泰山国际会展中心二楼东厅E16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538-853812

9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3700000132017

2.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

3700000132005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六)办公场地证明;(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

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到泰安市泰山大街337号泰山国际会展中心二楼东厅E16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538-853812

10

资信证明

1.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

3700000132005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3700000132018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五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申请单位

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到泰安市泰山大街337号泰山国际会展中心二楼东厅E16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538-8538123

11

技术设备证明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

3700000132005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设备供应商

提供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相关资料,到泰安市泰山大街337号泰山国际会展中心二楼东厅E16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538-8538123

12

企业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或法人证明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3700000132017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泰安市泰山大街337号泰山国际会展中心二楼东厅E16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538-8538123

13

合同或合作意向证明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3700000132018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五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合作甲乙双方

提供合作合同到泰安市泰山大街337号泰山国际会展中心二楼东厅E16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538-8538123

14

编剧授权证明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3700000132018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五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四)编剧授权书;

剧本持有人

提供编剧授权书到泰安市泰山大街337号泰山国际会展中心二楼东厅E16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538-8538123

15

身份证明

著作权作品登记3700000740004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1997年8月通过,2004年7月修改)第十一条:“作品自愿登记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应当持申请书、作品或者作品复制件、作品登记表、作品说明书、权利保证书和身份证明向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

公安机关

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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